(2020)鲁0725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5-08
案件名称
张会玲与潍坊昌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潍坊昌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25民初366号原告:张会玲,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昌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街159号蓝宝石花园西区4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N8N5G2E。法定代表人:董晓飞,经理。原告张会玲与被告潍坊昌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会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94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9年初,原告从被告在微信注册的公众号“昌业商城”中购买太极龙共享电动单车,被告承诺原告在购买电动车15日后可享受每日每辆电动车不少于15元的分红受益。前期被告按时将原告的分红受益转入原告的账户余额内,并开启提现功能。2019年7月份起被告继续向原告账户内支付受益,但恶意从后台关闭提现功能,致使原告无法提现。目前账户内尚有35948元无法提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潍坊昌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号为乐公(经)立字[2020]44号。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甄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