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魏红波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波,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赵科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魏红波,西安市长安区新华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穆冰玮。委托代理人郭峰。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50号长江丰泽园A-1606室。负责人蔡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赵科伟,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魏红波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第三人赵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