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常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姚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常民初字第96号原告:徐某。被告:姚某甲。原告徐某为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乙。婚后不久,被告常对原告辱骂、殴打,夫妻生活冷淡无趣,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况。为了家庭和儿子的幸福,原告一直忍着。自2006年被告不停地压六合彩,输了17000余元。被告输后,由于原告当时无钱偿还,被告以威胁寻死的手段,逼迫原告于同年12月将已输的钱某某归还清。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远离六合彩,被告也曾承诺,但一直未改并理直气壮地坚持压六合彩。原告为阻止被告压六合彩,曾多次遭到被告的拳打脚踢,导致夫妻关系不合,出现危机。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余,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已经不起精神上的折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姚某甲辩称,原告要求我不押六合彩和吸烟,而我现在已不押六合彩了。香烟的话,我会慢慢戒的。我们夫妻间的感情还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告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常山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各一份,证明2010年1月24日原告因为抓被告押六合彩一事而被被告殴打致伤后到常山县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结婚证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和病历卡有异议,原告到医院治疗是事实,但被告没有打过原告。本院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确认,但原告提供的常山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综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因被告压六合彩而造成双方不和,双方为此偶有争执。2010年1月24日,因原告怀疑被告又参与压六合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为此,原告于2010年2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彼此信任的态度,妥善处理好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和分歧,以建立温馨和谐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因被告参与压六合彩而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不计前嫌,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处理好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交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户--衢州分户,开户银行:农行衢州市南区支行,帐号:30×××199886000187。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