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与黄松武、姚德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黄松武,姚德兴,姚舜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8号。负责人:李力。委托代理人:骆可风。被告:黄松武,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源潭村389号。被告:姚德兴,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上村305号。被告:姚舜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姚公埠上村26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支行与被告黄松武、被告姚德兴、被告姚舜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担保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依法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