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淦梧与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俞卫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陈淦梧,俞卫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英。委托代理人:杨杰、丁敏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淦梧。法定代理人:杨江燕。委托代理人:程水林。原审被告:俞卫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代表人:洪雅。上诉人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嘉桐民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上诉人浙江申通快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