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罗××、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罗××,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罗××。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罗××、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余××负担。审 判 长 江佩阳审 判 员 戴亚忠代理审判员 郭建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亚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