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李某及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因婚前了解不够,加上被告长期赌博难改(曾因此被公安机关拘留过),在女儿出生时还外出躲债四个月,回来后也不思悔改,继续赌博,经常不回家,致使双方不断争吵、水火不容。被告也没有工作,女儿也全靠原告赚钱养活。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不可复合。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准许离婚;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所述的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其不同意离婚。被告确实曾经赌博过,但原告所述被拘留并非是因为赌博,而是被冤枉的。2009年初外出躲债三、四个月回来后,被告已改正,经常不回家的原因是怕有人来讨债,在至今近一年时间里,被告都没有参与赌博了。原、被告间的主要矛盾就是因为经常有人来讨债,原告为此与被告怄气,双方的沟通自然就少了。原告在起诉离婚后,于2010年3月6日将女儿抱回了富阳娘家。目前被告是没有工作,又欠了很多债,在经济上确实暂时没有能力抚养女儿,但女儿平时的生活几乎是被告母亲在照顾。被告现在只想把债务还清,再做点小生意赚钱养家。针对被告陈某甲的答辩,原告李某认可女儿陈某乙确于2010年3月6日由自己带回富阳娘家居住;被告现在还在赌博的说法也只是自己猜测而已;如果被告不想离婚,希望被告不要因为还债而卖房,且今后能与被告家人分开单独居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相识相恋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赌博欠债,双方多次引发争吵。2009年初,被告因躲债而外出三、四个月,回家后被告还常因躲债经常不回家,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争吵。2010年2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3月6日,原告将女儿陈某乙带回富阳娘家居住。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因被告赌博欠债而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被告明确表示至今已有一年时间未参与赌博,目前正在努力还债,希望重新开始,不想离婚;而原告关于被告仍在赌博的陈述仅为其单方猜测,并无事实依据,且原告也表示可有条件地不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支持,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