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杨文中与曾小英、程红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中,曾小英,程红琴,徐术学,杨慎荣,刘刚,何锡兵,杨强清,曹真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杨文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奎、陈州。被告曾小英。被告程红琴。被告徐术学。被告杨慎荣。被告刘刚。被告何锡兵。被告杨强清。被告曹真法。原告杨文中与被告曾小英、程红琴、徐术学、杨慎荣、刘刚、何锡兵、杨强清、曹有法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中诉称:被告曾小英以某一工程承包给被告徐术学、程红琴为条件,要求徐术学替其教训原告等人,被告程红琴多次怂恿被告徐术学帮忙,2008年5月23日晚,被告徐术学纠集被告杨慎荣、刘刚、何锡兵、杨强清、曹真法等人,殴打原告等人致伤。现起诉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4064元、鉴定费2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493.6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532元、护理费6960元,共计199192.6元。本院认为:2009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八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46231.69元,本院判决八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16030.69元。后原告提起上诉,要求增加赔偿残疾赔偿金74064元、鉴定费2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493.6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7532元、护理费6960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增加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理由成立,至于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已在一审中依法赔偿,原告要求增加的理由不足,目前计算后续治疗费的依据不足,二审不予考虑,判决八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450.69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刑终字第650号案中得到判决,现又起诉赔偿相同项目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成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