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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02民他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王国庆、王辛与董晓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庆;王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准 予 缓 交 诉 讼 费 用 通 知 书(2020)吉0502民他22号王国庆、王辛:你与董晓峰等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6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受害人已死亡,被告董晓峰涉嫌犯罪,为主张权益,受害人的继承人提起诉讼,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准予你缓交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