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商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佳好佳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与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舟山市佳好佳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舟山市佳好佳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舟山市佳好佳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法定代表人林谦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宁,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佳好佳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船用商品交易市场东二十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满军,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市佳好佳建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好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舟普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宇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恒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明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