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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