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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林顺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林顺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2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三潭路县科技文化艺术大楼。负责人梁海斌,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坤,系该行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伟,系该行职工,住址同上。被告林顺余,港镇城关瑶池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与被告林顺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