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伟锋与戴锦明、陈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伟锋;戴锦明;陈惠;王晓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512号原告:胡伟锋,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东路2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0282119。委托代理人:吕伟。被告:戴锦明,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滨江路A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211203679。被告:陈惠,华市婺城区新华街558号B幢2单元17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205220210。被告:王晓真,兰溪市兰江镇和平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锋与被告戴锦明、陈惠、王晓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丽英审 判 员 朱永革代理审判员 朱蕾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银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