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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2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12月4日释放。原审被告人刘某,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91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存于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自制手枪一支、子弹两枚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9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正 茂审判员 杨 爱 云审判员 周 祖 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亮(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