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周泉与杨松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泉,杨松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杨周泉,男,194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杨松泉,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周泉诉被告杨松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周泉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杨周泉负担。审判长 纪小令审判员 于汉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永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