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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周泉与杨松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泉,杨松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杨周泉,男,194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杨松泉,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周泉诉被告杨松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周泉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杨周泉负担。审判长  纪小令审判员  于汉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永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