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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芙玲与孙绍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芙玲,孙绍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3号申请执行人:沈芙玲。被执行人:孙绍美。申请执行人沈芙玲与被执行人孙绍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制作的(2008)龙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