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芙玲与孙绍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芙玲,孙绍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3号申请执行人:沈芙玲。被执行人:孙绍美。申请执行人沈芙玲与被执行人孙绍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制作的(2008)龙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24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