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陈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437号 原告:陈旭东 被告:陈鑫 原告陈旭东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旭东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旭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东负担。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