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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陈旭东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陈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437号 原告:陈旭东 被告:陈鑫 原告陈旭东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陈旭东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旭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东负担。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