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积贤与木善刁、木善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积贤,木善刁,木善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94号原告:蔡积贤。委托代理人:金惠宏。被告:木善刁。被告:木善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积贤与被告木善刁、木善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积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积贤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