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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积贤与木善刁、木善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积贤,木善刁,木善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394号原告:蔡积贤。委托代理人:金惠宏。被告:木善刁。被告:木善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积贤与被告木善刁、木善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积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积贤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