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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姚某某与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姚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申请执行。2009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田某某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2月20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某与申请人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田某某给付申请人欠款13000元,下欠欠款2000元及本案受理费170元予以放弃,并当日履行清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70元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225元,由田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