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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鄢超、杜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鄢超;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鄢超,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杜飞,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超与被执行人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飞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