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20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鄢超、杜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鄢超;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0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鄢超,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杜飞,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超与被执行人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飞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