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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富阳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富阳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民初字第9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阳市××××山村。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鲁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及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到庭宣判。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06年上半年,原告承包建造被告原新登镇唐家村办公大楼。事后竣工后至2008年11月8日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107000元并由村合并后的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结算证明一份。事后被告除付部分款项外,尚欠有70000元未付,经原告催讨被告无付款诚意。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承建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事实。2、欠条(原件)、证明(原件)、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答辩称,钱的确是合并前的唐家村因造办公楼所欠,但是村里在6月之前无力偿付。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质证后认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3月2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唐家村委办公楼承建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按市场价以包工、包料、包安全的形式承建唐家村委办公楼,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3日,总共期90天,价款为28600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后付清款项。工程完工后,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8月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尚欠余款238000元。2007年底,新登镇开始行政村规模调整,其中将原唐家村、官山村、清泉村3个村合并为官山村。2008年11月18日,合并后的富阳市××××村民委员会因开具工程发票的需要,向新登地税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王某某承建官山村唐家自然村村委办公楼,尚欠工程款107000元的事实。2008年11月19日,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号为00286648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一份,发票中的付款方名称为富阳市××××村民委员会,收款方为王某某,项目为村委办公楼工程款,金额107000元。后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7000元,余款70000元,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经济合作社在2006年3月28日签订的《唐家村委办公楼承建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按市场价以包工、包料、包安全的形式承建唐家村委办公楼,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3日,总共期90天,价款为286000元,完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后付清款项。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村民委员会亦于完工后,出具欠条给原告。虽后富阳市新登镇唐家村村民委员会因新村合并而消失,但其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的主体富阳市××××村民委员会享有和承担。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原唐家村村民委员会尚欠原告王某某工程款的事实,税务部门也以此为据开具了发票,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足以确认,被告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价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富阳市××××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968]。代理审判员鲁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董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