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4执5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周义梅、黄秋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义梅;黄秋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5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义梅,女,1977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黄秋慧,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申请执行人周义梅与被执行人黄秋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9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了扣划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其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存款11404.95元。共计扣得执行款211404.9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99.95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208305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906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9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