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业有限公司与朱某某、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业有限公司,朱某某,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852264-x)。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街道(宁波万国商城)。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龚某某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某某、龚某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