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江雷林。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采用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本市西湖区杭州外国语学校食堂南宿舍楼206室(现西湖区学院路146号杭州公益中学教职工宿舍8206室),窃得被害人朱某的摩托罗拉V6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04元)、波导S1200G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27元)、康柏牌E5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女式手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800元)。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31元。另查明,被告人袁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以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4日起至201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