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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金某某、方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金某某,方甲,方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29号原告骆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方甲。被告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方甲、方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83.00元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