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民初字第10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为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摄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恋爱关系;××××年××月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子,取名徐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非常好赌,且屡教不改,不务正业,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因此于2008年6月底回娘家居住至今。2009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4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能和好。为此,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徐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为证明所诉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及民事判决书各1份。对此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徐某乙辩称,被告从2009年起已经不再赌博,只是现在做事不顺而赚不到钱,故不同意离婚。综上,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经质证认定的证据,经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子,取名徐丙。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好赌,并在2002年之后欠下数万赌债,经原告及家人的屡次相劝无果;2008年6月底,原告得知被告又输掉4000多元后,愤怒之下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09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同年4月,本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能和好。遂成讼。经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于武义县××街道××层房屋一幢。原告表示其应有份额赠与儿子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被告沉缅于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而双方分居生活加剧了感情的破裂,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生子徐丙与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成长,故离婚后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中应有的份额赠予儿子所有,系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可;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陈述不清,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二、婚生子徐丙随原告徐某甲生活,由被告徐某乙每年负担抚养费3000元至徐丙18周岁止,于每年6月底前履行。三、夫妻共同财产即坐落于武义县白洋街道××层房屋一幢中,原告徐某甲应有的份额归儿子徐丙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