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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锐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蒋治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蒋治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杭州锐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24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芹。被告蒋治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锐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治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锐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锐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