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穆×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127号原告:穆×。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1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