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3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唐坤民、黄金燕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坤民;黄金燕;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3099号申请执行人:唐坤民,男。申请执行人:黄金燕,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仁庆。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负责人:唐志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7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23元(以27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3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244元、执行费316元,以上共计297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97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