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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黄坤礼、刘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坤礼;刘某1;陈某1;陈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礼,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羽,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200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系刘某1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男,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系父子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300914761463U(1-1),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负责人:彭龙,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坤礼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陈某1、陈某2以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坤礼在一、二审均对重庆市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明正司法鉴定所(2019)伤鉴字第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系当事人通过凤冈县中心法律服务所自行委托,并且申请对刘某1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重新鉴定,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重审时应当对刘某1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司法鉴定。在重审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各方当事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大小进行合理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7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坤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灿灿审判员  施正高审判员  娄 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杨颜竹书记员唐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