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富族鞋楦厂与台州鸿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富族鞋楦厂,台州鸿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温岭市富族鞋楦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牧横路9号。法定代表人:梁才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梁菊花,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妙智街123号。被告:台州鸿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峰鞋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富族鞋楦厂与被告台州鸿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富族鞋楦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温岭市富族鞋楦厂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