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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成艳、李旺明、郭春瑞与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征地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艳,李旺明,郭春瑞,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艳,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旺明,系李成艳之父。申请执行人:李旺明,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春瑞,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负责人:杨方保,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依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所有的以杨方保名义存于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四牌楼支行帐号为的存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龙井社区杨屋组所有的以杨方保名义存于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四牌楼支行存款50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沈默升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盛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