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蒋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83号原告:蒋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