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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冯雷彪与杭州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冯雷彪。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杭州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冶。委托代理人:徐建潭。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雷彪诉被告杭州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雷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冯雷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冯雷彪负担。审判员  萧京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