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凌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