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狄某某物业服务与狄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狄某某物业服务,狄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彩虹××路××楼。法定代表人:谷某某。委托代理人:颜某某。被告:狄某某。原告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1月1日开始按物业管理合同为温岭市太平街道繁昌花某提供物业服务。2005年、2006年、2007年均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8年2月21日,原告与温岭市太平街道繁昌花某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解除协议,约定服务至2008年2月底,原告于合同解除日办理了物业服务资料的移交手续。但被告未支付2006年度物业服务费570.30元,2007年度物业服务费570.30元,合计1140.60元。2008年11月,原告发函向其催讨,至今未果。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1140.60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繁昌小区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所住的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在2004年、2006年、2007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2、温岭市房产管理处出具的产权档案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温岭市繁昌花某18幢房屋的产权人为狄某某,建筑面积为169.73平方米的事实。3、繁昌花某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解除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与被告居住的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移交了相关资料的事实。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被告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4年1月1日,原宁某某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7日变更为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居住住宅小区××街道××花园业主委员会××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业主按建筑面积0.36元/平方米/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期限为二年,2006年、2007年间,原告与温岭市繁昌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8年2月21日,原告与温岭市繁昌花园业主委员签订了物业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至2008年2月底解除合同,原告移交相关物业资料等内容。另又查明,被告所有的位于繁昌小区18幢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69.73平方米。按照0.36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应付2006、2007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为733.23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居住的住宅小区自愿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该合同对该小区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按0.36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所有的繁昌花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69.73平方米,2006、2007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应为733.23元/年。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140.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14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潘义聪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