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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原告:陈某。被告:缪某甲。原告陈某为与被告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倪泓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被告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告原系贵州人,1990年7月22日,原告因遭人拐卖、由被告花3100元买来做媳妇,双方于1992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21日双方某某一女、名缪乙,现在西湖职业高中读高三;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缪丙,现就读于杭州转塘镇中心小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06年3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7年1月1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限徒刑四年,至2010年1月22日才被释放回家。期间,两子女均是原告独自抚养,被告不但不写信关心原告及子女,反而写信要其父母兄弟不要给予原告及子女任何帮助,其无情的行为使原告对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还怀疑原告有外遇,将结婚证及原告的户口簿等私藏,并以暴力相威胁。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准许离婚;儿子缪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学费、医疗费各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缪某甲答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经过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在2000年左某某贩子被抓牢后,派出所来家中调查问原告意见时,原告表示愿意继续住在被告家中。婚初,双方感情是好的,并无大矛盾,吵架只是为一些小事。2007年1月14日,被告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提早于2010年1月22日释放回家。至于期间写信一事,其实只是要求债务人先别急着还钱,等被告出来后可视家庭需要作统筹安排,事实上,该笔钱也已交由原告收回并支配。被告在刑满释放回家后,要求与原告同房,原告却不同意,由此发生了争吵。原告起诉后,还于2010年正月初三带了儿子离家出走。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保证今后爱护家庭,好好与原告生活,把儿子抚养长大。针对被告缪某甲的答辩,原告陈某承认与被告的婚姻不存在强迫;信中所提及的钱某也已由原告收回并支配;在被告刑满释放回来后,双方争吵也系被告所述的原因引起。经审理查明,陈某于1990年7月被拐卖至缪某甲家,并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女儿缪乙和儿子缪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2000年左某某贩子被抓牢后,陈某也向派出所表示愿意继续与缪某甲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06年3月29日,陈某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07年1月14日,缪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有限徒刑四年,后于2010年1月22日提前释放。但缪某甲回家后,因陈某不愿与其过夫妻生活,双方连续几天发生争吵。陈某遂于2010年2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缪某甲离婚。2010年2月16日,陈某带儿子缪某乙离家出走,暂居于他人家中,至今未归。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申请书、(2006)杭某某一初字第464号案卷材料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乙以证实。本院认为,陈某虽然是因被拐卖而与缪某甲结婚,但在婚后多年里,双方已培养了夫妻感情,且陈某也自认婚姻不存在强迫,可见存在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作为刚刑满释放的缪某甲,此时也正需要妻子的温暖和关爱。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陈某与缪某甲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现陈某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968)。代理审判员倪泓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郑海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