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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世永诉被告于淑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永,于淑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郑世永。男,1979年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于淑娥,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永诉被告于淑娥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合好,原告郑世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世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世永负担。审判长  祝子勇审判员  韩和平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焕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