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世永诉被告于淑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永,于淑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郑世永。男,1979年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于淑娥,女,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永诉被告于淑娥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合好,原告郑世永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世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世永负担。审判长 祝子勇审判员 韩和平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焕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