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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麟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李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闫某某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00年12月10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3月3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闫某某于2010年3月3日给付判决书确定的4000元财产折价款,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