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焕乐与叶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乐,叶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595号原告:王焕乐,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园路12号。被告:叶华海,城区东路2弄12号,现住仙居县城区永安街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乐与被告叶华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王焕乐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弟审 判 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