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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焕乐与叶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乐,叶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595号原告:王焕乐,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园路12号。被告:叶华海,城区东路2弄12号,现住仙居县城区永安街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焕乐与被告叶华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焕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焕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焕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王焕乐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弟审 判 员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