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鲁078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王兆永与白金岩、刘承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兆永;白金岩;刘承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大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494号原告:王兆永,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白金岩,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雎县。被告:刘承林,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被告:北京中铁大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被告:山东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青都街669号。原告王兆永与被告白金岩、刘承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大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朱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