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南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钮某某与陈某某、顾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某,陈某某,顾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钮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被告:顾甲。委托代理人:顾乙。原告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顾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钮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09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至今未归还。顾甲与系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当共同偿还。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有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当事人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钮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