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马艳梅、翟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艳梅;翟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梅,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翟明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艳梅与被执行人翟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明军名下有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翟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