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207号原告:钱××。被告:诸××。原告钱××诉被告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被告诸××向原告购买木材,出欠条三份,共欠原告货款4597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597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欠条三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诸××欠原告钱××货款459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诸××拖欠货款引起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货款45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