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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丽红与严宝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红,严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红,农民。被执行人严宝康,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宝康尚欠申请执行人徐丽红人民币1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5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