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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琅民一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曹伟与滁州市皖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滁州市皖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琅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曹伟,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人,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系滁州市。被告:滁州市皖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明光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旭东,系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江都镇龙城路69号。法定代表人:范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第马喜,系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与被告滁州市皖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伟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曹伟承担。审 判 长  夏恒飞人民陪审员  许尔珊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纪宝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