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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业经营××司与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业经营××司,莫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上××业经营××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小区××幢。负责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莫某某。原告上××业经营××司(以下简称威斯特××)与被告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斯特××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斯特××起诉称:原告莫某某购买了锦园小区静水苑12幢505室,于2003年8月10日进户入住。原告依据与温岭市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按每平方米0.7元/月的标准向被告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505室建筑面积135.86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为95.10元,但被告仅支付某某服务费至2006年12月。2007年1月起一直没有支付某某管理费,经原告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讨无果。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某某服务费的,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某某管理费2853元(自2007年1月份起至2009年6月间的30个月,每月95.10元),违约金475.03元(按日万分之三计至2009年10月30日,按月付费计)。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温岭市房产管理处产权档案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锦园小区静水苑12幢505室系被告莫某某所有,建筑面积为135.86平方米。2、锦园小区业主入住手续流转单一份,用以证明莫某某于2003年8月10日入住。3、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合同,原、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0.7元/平方米支付某某服务费。4、请交物业服务费的通知五张,用以证明原告催讨被告物业服务费的通知。5、物业服务费欠费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物业费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6、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情况,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以及变更的事实。7、被告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8、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某某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对锦园小区物业服务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底。被告莫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莫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莫某某购买了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12幢505室,建筑面积135.86平方米,于2003年8月10日进户入住,至2009年6月底一直由原告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2005年6月12日,原告与温岭市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每月每平方米0.70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在每半年的年初收取。同时约定如果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按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被告从2007年1月开始没有支付过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威斯特××与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莫某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因此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某某服务费。逾期付款的,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业经营××司物业服务费2853元,并支付违约金475.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