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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甲、严某某等与俞某某、王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严某某,王甲、严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王乙为宅基地使用权,俞某某,王乙,俞某某、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甲。原告:严某某。被告:俞某某。被告:王乙。被告俞某某、王乙。原告王甲、严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王乙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王乙的主体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甲、严某某的起诉。本案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王甲、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  亚  琼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建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