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46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8429607-5)。住所地:宁波市××区骆驼街道××村(姚胜小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诉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何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由审判员周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3月11日,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准许撤回对何某某的起诉,本院继续对反诉部分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原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继电器配件,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至2009年9月底,被告欠原告价款824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价款8240元。被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截至2009年8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7100元。2009年9月2日,原告又提供了10000只继电器配件(计价款1140元)。被告未付价款的原因是原告提供的继电器配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被告经济损失。现同意支付原告价款7100元,另将10000只继电器配件退还给原告。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原有继电器配件买卖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继电器配件,被告支付相应价款。截至2009年9月,被告尚欠原告价款824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继电器配件,被告理应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价款824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提供的继电器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某某价款8240元。如果被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波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原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影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