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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裕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裕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67号原告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韩德庆。委托代理人韩建军、管磊。被告浙江长兴裕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泗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裕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58元,由原告靖江市德庆量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